以案说法丨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黄某珍与被告高某洪于2011年6月8日在云浮市云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日长女高某彤出生,2016年2月22日次女高某晴出生。婚后,被告性格非常暴躁,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2014年开始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行为。甚至原告怀着小女儿期间,被告因与原告争吵,罔顾原告及胎儿的安危,对原告有强硬的拖拉推搡行为。2016年小女儿出生后,原被告关系急剧恶化,2017年3月1日早上,被告突然发了疯一样狠狠地往原告头部打,致使原告头部立即出现淤青肿胀,随后被告给了原告500元让其自己去医院。2019年,被告对原告多次实施家暴,原告曾两次求助派出所民警。被告近年来情绪经常失控,动不动就对原告恶语相向,稍不顺心就暴打原告,更严重的时候还试过用衣架等工具鞭打孩子。在2022年6月30日早上,又狠狠地踢了十几脚原告,直至原告倒下来。被告控制欲极强,疑心重,不喜欢原告跟外界有任何的接触,多次跟踪原告,偷听原告打电话,对原告及其亲友态度恶劣。被告家暴行为恶劣,天天冷言恶语,已致使原告身心遭受巨大的伤害。被告性格极端、行为粗暴,严重地损害了夫妻感情,也严重威胁到原告的生命安全,原告已无法再承受被告的身心迫害,现已搬离原住处。现原告已对这段婚姻充满恐惧,希望尽快结束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综上所述,被告的家暴行为是对家庭极不负责的表现,已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希望通过解除婚姻关系,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原告黄某珍遂请求:1.判令原告黄某珍与被告高某洪离婚;2.判令长女高某彤由被告抚养,次女高某晴由原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长女高某彤暂时跟随原告生活,期间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被告接管抚养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原告曾多次遭受被告家暴,为保障妇女的人身权益,即告知原告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3年6月13日,原告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工作单位(送货除外)。原告对其申请提交了派出所报警回执等予以证明。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高某洪对申请人黄某珍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高某洪接触申请人黄某珍。为了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效性,本院立即向被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居委会、公安机关等部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以确保原告的安全。裁定书送达后,本院多次与双方联系,了解到被告同意协商处理婚姻事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黄某珍与被告高某洪双方自愿离婚,并就两个婚生女儿的抚养、原被告双方的财产分配、债权债务关系达成一致,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应首先保护被侵害人的安全,保障妇女的人身权益。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律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有力手段,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家庭暴力等社会问题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具和实施,有助于减少因家庭暴力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同时,它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为受害者提供了及时的法律救济和保护,还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推动法治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其次,法院要积极履职,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办理案件中,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时初步核实双方的主张和事实。再次,分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对案件矛盾进行分析。弄清楚矛盾的根本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最后,寻求最佳调解方案。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寻找最佳解决方案。在确定方案时,需根据法律、道德和情感的持平,同时维护好家庭暴力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