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陈某兴、朱某锋、杨某倾倒固体废物铝灰案剖析——污染环境犯罪中需兼顾打击犯罪与修复环境共抓并进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兴、朱某锋、杨某三人经商量后,在罗定市罗平镇围头村谈坑鱼塘边工棚合伙进行非法提炼铝锭。在非法提炼铝锭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兴、朱某锋、杨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铝灰倾倒在工棚附近的鱼塘。2021年1月13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罗定分局对上述工棚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上述3名被告人非法倾倒在鱼塘边的铝灰。经称量,被倾倒在鱼塘边的铝灰重量合计共9.52吨。经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倾倒的铝灰具有反应性危险特性和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罗定分局支付了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铝灰的鉴定费用合计人民币52000元。目前,陈某兴已与第三方签订《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上述已清理的危险废物暂储存在中材罗定水泥有限公司原料仓,已于2021年11月全部处置完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兴、朱某锋主动向本院交纳人民币40667元,被告人杨某主动向本院交纳人民币20333元(上述款项已被扣押)。
【裁判结果】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兴、朱某锋、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三被告人均是初犯,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悔罪表现较好,宣告缓刑不致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兴、朱某锋、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污染环境治在当前,刻不容缓。本案中,三被告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不具备废物处置设备的情况下非法提炼铝锭,所产生的废渣铝灰随意倾倒在鱼塘边,经鉴定,被倾倒的铝灰具有反应性危险特性和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对周边的土地资源、微生物资源、水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产生严重污染,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也需要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本案中三被告人均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司法机关的督促下与有资质的第三方达成废物处置服务合同,主动缴交赔偿款,积极修复环境。污染环境不仅是对自然环境的生态破坏,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及社会环境也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人民法院会继续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为绿水青山自然宜居环境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