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擅自砍伐林木种植南药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10月间,陈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郁南县某村委自留山上的林木砍伐,用于种植肉桂或者巴戟。经广东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现场核查和技术鉴定,结论为伐区面积5.91亩,采伐林木蓄积33.068立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郁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于2023年12月25日电话告知陈某到某派出所进行讯问,陈某积极配合侦查随即到该派出所接受讯问。案件受理后,郁南县检察院向郁南县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陈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及承担技术咨询费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郁南县检察院与被告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赔偿了生态修复费用5168元并支付技术咨询费用5500元,郁南县法院已另行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裁判结果】
郁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了生态修复费用等量刑情节,故以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毁林一时易,树木十年难。本案被告人为一己私利擅自砍伐公益林木,种植挖根类南药,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埋下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灾害隐患,但案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额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努力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实现了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的目的,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