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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株与去年不同,流感季或提前!防护要趁早
中国疾控中心日前发布的流感监测周报显示,目前我国南方省份流感活动上升。专家预测,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今年我国的流感流行季可能提前到来,流行毒株也与去年不同。今年流感有何特点?主要流行的毒株是哪种?三价和四价疫苗有什么区别?今年流行毒株与去年不同以甲型H3N2为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感染综合科主任医师李侗曾介绍,今年日本从10月份就开始进入流感季,比往年要早了一个多月。此外,英国、德国、意大利近期也发现流感病例开始明显增加。很多专家认为今年流感季可能会更早一些,另外感染人数会更多。从毒株类型上来说,今年报告的毒株主要是甲型H3N2,而去年是甲型H1N1,因此大众对今年流行的H3N2毒株的免疫力就会更低一些,需引起重视。李侗曾介绍,临床上来看,甲型H1N1、甲型H3N2和乙型流感主要症状都是发热、咳嗽、咽痛,全身的酸痛、乏力和头痛都比较明显。普通感冒往往以鼻塞、流涕、打喷嚏等上呼吸道症状为主,全身症状轻微。如果出现突发高烧、全身酸痛乏力、头痛等症状,要高度警惕流感。流感进入高发季抓紧时间接种疫苗接种流感疫苗是预防流感、减少重症最有效的手段。现在可供选择的疫苗有哪些?应该如何选择?■ 什么时候接种?为达到良好预防效果,流感疫苗推荐接种时间为9至11月,以保障在流行高峰前形成有效免疫屏障。若未及时接种,整个流行期内仍可接种。■ 去年打过疫苗了,今年还需要重新打吗?一般来说,接种流感疫苗2至4周后可产生具有保护水平的抗体,对抗原类似毒株的保护作用可维持6至8个月。并且,由于流感病毒变异快,每年流行的毒株都可能不同,因此,流感疫苗需要每年接种,以确保接种者获得针对当年流行毒株的最新保护。■ 这五类高危人群应及时接种疫苗国家卫生健康委建议,所有6月龄以上且无接种禁忌的人群都需要每年接种流感疫苗。以下五类高危人群感染流感病毒后易发展为重型/危重型病例,应给予高度重视,提前接种疫苗,出现症状后及时进行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及其他必要检查。年龄小于5岁的儿童(年龄小于2岁更易发生严重并发症);大于65岁的老年人;肥胖者;妊娠及围产期妇女;伴有以下疾病及状况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除外)、肾病、肝病、血液系统疾病、神经系统及神经肌肉疾病、代谢及内分泌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免疫功能抑制等。接种流感疫苗不但可以起到较好的自身预防效果,还能更好建立免疫屏障,预防流感在全人群中的传播。■ “三价”“四价”流感疫苗有区别吗?目前,我国可供接种的流感疫苗主要有三种类型:流感病毒灭活(裂解)疫苗(三价/四价,注射);流感病毒灭活(亚单位)疫苗(三价/四价,注射);流感病毒减毒活疫苗(三价,鼻喷)。疫苗的“价”指的是它能预防的病毒型别数量,四价比三价多覆盖一种乙型流感毒株。李侗曾介绍,虽然四价比三价多了一个保护,但实际上多出来的一价,最近四年全世界都没有发现该毒株。从效果上来说,三价和四价区别不大,建议接种点有哪种就打哪种,不要因为疫苗种类延误接种的时间。5岁以下儿童感染流感需注意合并症和成人相比,儿童感染流感病毒以后通常还会出现高热的情况,尤其是5岁以下的小朋友,容易出现其他的合并症,所以在预防和护理上要格外注意。专家介绍,儿童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特别是小于5岁的儿童,免疫系统还不太健全,对自我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所以造成感染呼吸道疾病的比例比较高。特别是一些有着基础疾病的儿童,感染流感以后会出现重症的比例会比较高,而且治疗起来也会比较困难。专家建议,儿童感染流感初期可以居家密切观察,在护理上要保证充足的水分摄入,足够的营养和休息时间,居家最好的消毒方式是开窗通风。如果发现症状没有减轻,持续高热等要及时就医。温馨提醒今年流感季或提前到来疫苗接种时间也应提前尤其是五类高危人群更应引起重视尽早接种,及时检测
2025-10-21 -
最高人民法院:调整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为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纷、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2018年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金融借款、网络小额借款、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网络侵权、网购产品责任、网络公益诉讼等十一类纠纷。《规定》在《2018年规定》确定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关于互联网法院发展建设改革要求,结合网络空间治理新形势、数字经济发展新要求,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既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高效便民审理机制,又推动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规则意义突出的网络案件。《规定》的出台,对有效回应网络时代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司法保障,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共4条,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第一,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在《2018年规定》基础上,《规定》将 “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将分别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有效探索前述新型、前沿、重点网络领域裁判规则,发挥规范引领、促进保障作用,及时回应网络空间治理新要求,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第二,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删除了《2018年规定》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上述案件将按照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实现一般性、传统性网络案件在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新类型、前沿、复杂网络案件在互联网法院审理,确保互联网法院更加及时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新型网络领域权益保障的司法需求。第三,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延续《2018年规定》,明确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具体包括:“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互联网法院通过继续集中管辖上述适宜在线审理的案件,持续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司法便利。第四,相应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结合民事案件的管辖调整,《规定》同步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行政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案件,有利于支持监督网络监管行政执法,促进统一辖区执法司法尺度,健全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网络数据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有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优势,确立完善在国际上具有先例意义的裁判规则,推动深度参与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助力加快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此外,《规定》还对互联网法院的指定管辖、协议管辖、案件上诉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相关内容与《2018年规定》总体保持一致,确保互联网法院管辖调整有序衔接、稳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25年9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9月29日法释〔202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5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纷、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五)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七)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八)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符合前款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特定类型的网络民事、行政案件。第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当事人之间采取格式条款形式约定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由相应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5-10-11 -
2.13亿人次!铁路国庆中秋假期运输圆满收官
据“中国铁路”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29日至10月10日,为期12天的铁路国庆中秋假期运输圆满收官,运输安全平稳有序,全国铁路累计发送旅客2.13亿人次,日均发送1776.3万人次、同比增长8.6%,国家铁路累计发送货物1.37亿吨,呈现客货运输两旺态势。今年国庆中秋假期放假8天,铁路部门积极适应旺盛的客货运输需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运用资源,强化运力供给,提升服务品质,有力保障了旅客假日平安有序出行和国计民生重点物资运输,促进了旅游经济发展,为“流动中国”注入新活力。一是多项运输指标创历史新高。精准分析旅客出行需求,及时在热门方向、区间增加运力投放,保持普速列车开行规模,满足旅客假期多样化出行需求,全国铁路日均开行旅客列车12899列、同比增长9.1%,其中10月8日开行旅客列车14196列,创单日客运能力投放历史新高。10月1日发送旅客2313.2万人次,创单日旅客发送量历史新高。二是旅游列车助力假日消费。大力开行亲子游、红色游、康养游等各具特色的旅游列车和银发专列,串联沿线美食美景和人文名胜,为旅客提供多样化的出行选择和高品质的旅行体验。加强假期跨境运输组织,广深港高铁、中老铁路分别发送跨境旅客126.2万、1.05万人次。三是站车服务品质持续提升。全面做好购票、候车、乘降、中转、交通接驳各环节工作,加大信息资讯服务力度,努力供好“一盒好饭”,服务保障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出行,加强文明出行引导,举办丰富多彩的站车节日文化活动,营造了欢乐祥和的旅行氛围。四是重点物资运输保障有力。国家铁路日均装车18.9万车,累计完成货物发送量1.37亿吨,做好秋粮、化肥、节日物资等重点物资运输,较好地服务了人民群众假日出行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开好中欧(亚)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可靠支撑。五是运输安全保持稳定。铁路干部职工坚守假日运输一线,全力做好运输安全保障工作,妥善应对台风“麦德姆”等极端天气,强化线路设备巡查监测和检修维护,强化大客流疏解和引导,确保了铁路大动脉安全畅通。
2025-10-11 -
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调控 官方公布最新数据
今天(10月11日)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发布会。我国“十四五”时期,住房城乡建设有哪些高质量发展成就?一组数据带你看。全国累计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4万多个“十四五”期间,全国累计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4万多个,惠及4000多万户、1.1亿多人。全国累计销售新建商品住宅面积约50亿平方米“十四五”时期,人民群众住房条件进一步改善。全国累计销售新建商品住宅面积约50亿平方米;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安置住房1100多万套(间)、惠及3000多万群众。全国白名单项目贷款审批金额已超7万亿元据介绍,目前全国白名单项目贷款的审批金额已经超过了7万亿元,有力保障了商品房项目建设交付。全国750多万套已售难交付的住房实现交付“十四五”期间,在司法处置中把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对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企业,坚决查处,不让其“金蝉脱壳”、蒙混过关。截至目前,全国750多万套已售难交付的住房实现交付,有力维护了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地方已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据介绍,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先体检、后更新”“无体检、不更新”已经越来越成为大家的共识。目前,全国297个地级以上城市和150多个县级市已经全面开展了城市体检工作。我国着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发布会上介绍:在体系上,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差异,建立了包含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对新市民、青年人等不同群体,在住房保障制度上作出了相应安排。在方式上,坚持货币补贴和实物保障相结合,以需定建、以需定购,筹集保障性住房的房源,根据群众需求宜租则租、宜售则售。为了更加精准地对接保障对象的需求和保障房源的供给,提升保障效能,指导各地建立了住房保障轮候库制度。在管理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保障性住房申请、轮候、准入、使用、退出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机制,严格监督实施,努力把住房保障这项民生工程抓实抓好。我国着力满足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十四五”期间,各地坚持因城施策、精准施策、一城一策,充分赋予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自主权,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通过市场体系满足居民的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不断加大对居民购房的政策支持力度,下调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对居民“卖旧买新”换购住房给予退税支持、下调契税税率、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等。各地因城施策出台了购房补贴等各类优惠政策,降低居民的购房成本。如何建设人民满意的“好房子”?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好房子是承载着千家万户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下一步将从标准、设计、建材等五个方面加快推进“好房子”建设。第一,建设“好房子”得有一个好的标准。第二,得有好的设计,依照好的标准,做出好的设计,才能保证这个房子从起点上好。第三,好的设计得有好的材料来建造。第四,有好的建造,得做到人民群众想要的不漏、不堵。第五,得有好的运维,保证房屋全生命周期能够保持在良好的应用状态。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全文强制的《住宅项目规范》已经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住宅设计大赛也已开展,将在今年底评出获奖的方案。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还通过“揭榜挂帅”的方式,推动研发适用于“好房子”的新型建材,很多建筑企业、设计单位现在也都在下功夫研究建造“好房子”。与此同时,为了在“好房子”的运维上下功夫,未来一方面要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将对物业服务实施提升行动,解决好群众有感的一些“关键小事”,为广大居民打造一个更有温度的幸福家园。
2025-10-11 -
食品召回分几种形式?召回的食品如何处置?丨一文读懂守护食品安全新规↓
此次修订的新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对食品召回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一旦实施召回,食品生产、销售环节中各相关方各自要承担哪些责任?新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召回范围: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或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确的安全指标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以及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情形的食品,应当实施召回。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监管一处处长陈恩成表示,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主体责任,细化明确了对生产委托方和受托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等在召回工作中承担的责任。管理办法对于线上的食品销售也进行了明确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或知悉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召回范围的,应当依法停止该食品网络交易服务。同时,应当督促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首次将食品进口商 跨境电商纳入召回范围新版管理办法对于线上的食品销售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还首次将食品进口商、跨境电商等相关主体纳入食品召回管理范围,以单独条款形式规定了召回义务和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进口商或国内代理商、经销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经营。按照本办法规定召回和处置进口食品,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海关报告。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发现相关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获悉其在境内经营的食品在境外发生召回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食品并妥善处置。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委托一家境内企业,协助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 跨境电商平台应当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的境内企业做好食品召回、处置等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应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食品召回分为几种形式?食品召回形式具体分为哪几种?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召回包含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种形式。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召回范围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实施召回,并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以及国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食品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陈恩成介绍,未按规定主动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一旦接到责令召回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在国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责令召回公告,且公告将强制带有“责令”字样。食品召回分为几级?启动时限有何区别?对食品召回的等级,以及不同等级的召回启动时限,新规中又是如何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将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细化明确了各召回等级的具体情形。比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都属于风险等级最高的一级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陈恩成介绍,责令实施一级、二级、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每日、每5个工作日、每10个工作日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原则上应当分别于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召回的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如何处置?对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如何处置?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在公告明确的召回时限结束后,消费者提出退回、损害赔偿等诉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
2025-10-11 -
全国铁路今起实行新列车运行图 注意这些车次有调整
今天(11日)起全国铁路实行新列车运行图共安排开行图定旅客列车超1.3万列货物列车超2.3万列出行注意这些旅客列车有调整沈阳至长白山高铁安排开行动车组列车64列,北京至抚顺、通化、长白山间的铁路旅行时间大幅压缩,同时开行沈阳北至沈阳北、长春西至长春动车组列车各2列,串联辽宁、吉林省主要城市。襄阳至荆门高铁,安排开行动车组列车26列,同时开行汉口至汉口动车组列车4列。渝厦高铁重庆东至黔江段安排开行动车组列车54列,成都、重庆等西部城市通达长沙、南昌、汕头等中南部城市。复兴号列车再扩容。沪昆高铁杭州东至长沙南段、京哈高铁北京至沈阳段复兴号动车组列车常态化按时速350公里高标运行,分别开行标杆列车46列、57列,满足旅客高品质出行需求。铁路部门提示:新图车票已于9月27日起陆续发售,其中沈佳高铁沈白段、襄荆高铁等新线及部分旅客列车的详细开行信息和售票时间可关注铁路12306、“中国铁路”新媒体平台及各地铁路部门发布的动态信息。调图后货物列车开行数量超2.3万列调图后货物列车开行数量超2.3万列此次调图全国铁路安排开行跨铁路局运行的快速货运班列208列较现图增加15列进一步拓展铁路快捷物流圈增开南京东至增城西、王家营西至龙川北等方向城际班列,城际班列开行总量达130列;增开广州国际港至榆次、德州至无锡南、金华东至南宁南等方向多式联运班列173列,较现图增加28列。京九、格库铁路等主要货运通道增开货物列车24列,大秦、浩吉、瓦日等重载铁路加大万吨列车开行力度,提升冬季电煤保供运输能力。中欧班列、中亚班列保持开行规模,分别安排图定线路93条、57条,常态化开行跨里海中欧、中亚班列,扩大全程时刻表中欧班列开行范围,每周安排开行全程时刻表中欧班列17列,提升中欧间铁路物流品质和效率。
2025-10-11 -
国家医保局:进一步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阴阳价格”监测处置
据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阴阳价格”监测处置的通知。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近期,部分地区陆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下称“定点药店”)对医保非医保患者采用“阴阳价格”(歧视性价格)行为,即完全相同的药品销售给医保患者的价格高于非参保患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要求,定点药店通过向参保患者高价售药牟利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同时违背了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中“不得对医保参保人员实行不公平、歧视性价格”的管理要求,应予严肃核查处置。为进一步加强监测处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关注定点药店“阴阳价格”问题线索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定点药店“阴阳价格”行为侵害参保人员权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造成基金损失的不良影响的问题。(一)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将定点药店“阴阳价格”行为纳入重点监控事项,明确“阴阳价格”问题处置要求。组织辖区内定点药店开展药品“阴阳价格”问题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对参保人员采用歧视性价格的问题。(二)主动筛查重点品种问题线索。以各地定点药店药品结算金额排名靠前或价格差异大的药品为重点筛查品种,通过筛查医保结算数据,系统梳理近期群众信访、舆情反映相关问题等方式,形成本地区定点药店药品“阴阳价格”问题线索。(三)充分动员社会监督力量。定点药店实行“阴阳价格”属于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各地可按照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医保部门提供有关问题线索,参与定点药店“阴阳价格”问题治理。二、严肃核查处置“阴阳价格”问题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强化现场检查和举报核查。(一)加强数据筛查和现场核查。各地医保部门要通过医保结算数据,对发现的药品价格数据上传异常、有群众反映存在“阴阳价格”问题线索的定点药店,结合定点药店进销存数据、自费购买记录、视频监控等,组织开展现场重点核查。重点排查定点药店对参保和非参保人员因结算方式不同而实行歧视性价格或仅向非参保人员以额外返利、折扣、满减等变相降价的方式销售药品。(二)加强定点药店协议管理。要求定点药店不得对医保参保人员实行不公平、歧视性价格,不得以高于非参保人员的价格销售药品,严格执行协议中药品“阴阳价格”行为的有关协议处理要求。对于定点药店违反医保服务协议执行“阴阳价格”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暂停医保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医保基金、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群众购药权益。(三)纳入飞行检查范围。对于数据筛查、现场核查、群众举报发现“阴阳价格”涉及药品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定点药店,纳入飞行检查范围。三、做好常态化监测治理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医疗保障部门药价管理职责,常态化做好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一)持续用好药品比价小程序。充分利用医保信息系统实际结算价、药店零售价等信息,提供定点药店价格比较、位置导航等服务,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比较机制,方便群众对周边药店“货比三家”,规范引导定点药店公平合理、诚信定价。(二)进一步推进量价比较指数应用。将量价比较指数年度监测值作为本年度整体价格监测预警线。按照定点药店协议管理要求,对未达到年度监测值要求的定点药店进行约谈提醒,拒绝价格调整或调整后仍未符合要求的予以暂停结算,直至解除医保服务协议。(三)定期开展药价风险品种核查处置。主动监测定点药店交易结算金额排名靠前且价格差异大的药价风险品种,及时核查处置定点药店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本省定点药店众数价,对医保参保非参保人员采取不公平定价行为。(四)引导定点药店规范数据上传。加强定点药店药品价格数据上传规范性要求,定点药店药品医保代码、单价、数量等医保结算数据上传错误或不完整、不准确的,应按照定点药店协议管理要求进行协议处理,并定期通报。(五)提醒参保人员关注价格信息。在定点药店醒目处张贴标识,提醒参保人员对明码标价的药品价格信息进行核对,不得对参保人员采用歧视性定价行为。
2025-10-11 -
前八个月中小企业创新活力稳步提升
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八个月,我国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创新活力显著提升。前八个月,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6%,增速比大型企业高3.3个百分点。尤其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较好,规模以上工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7%。从销售情况看,31个制造业大类行业中,有20个行业中小企业利润总额保持增长,行业增长面近三分之二。其中,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制造业增速较快。与此同时,中小企业整体出口保持强劲。8月份,中小企业出口指数为51.9%,连续17个月处于扩张区间。此外,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前八个月,规模以上工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为5.4%。截至目前,我国已遴选101个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推动4.5万家中小企业分类梯次转型改造。中小企业创新活力稳步提升。下一步,我国将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创建一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5-10-11 -
婚姻登记全面实行“全国通办”以来 累计登记26.3万对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0日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成就。民政部部长陆治原在会上表示,婚姻登记全面实行“全国通办”,从今年5月10日起,累计办理“全国通办”婚姻登记26.3万对。陆治原介绍,“十四五”期间,专项社会服务能力稳步提升。婚姻服务方面,婚姻登记全面实行“全国通办”,从今年5月10日起,累计办理“全国通办”婚姻登记26.3万对,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婚俗改革持续深化,文明健康婚俗风尚正加快形成。殡葬服务方面,基本殡葬服务供给持续加大,有效补齐基层殡仪馆“空白点”,建成3350个公益性骨灰堂以及1.68万个公益性公墓,惠民殡葬持续推进。地名服务方面,开通上线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深入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已命名乡村地名71万条,有效服务百姓出行、乡村振兴。
2025-10-10



